近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(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草案规定了金融、通信、互联网等领域涉诈异常情形的监测、识别和处置,包括高风险电话卡、异常金融账户和可疑交易、异常互联网账号等,规定了相应救济渠道。此外,草案规定金融、通信、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相关跨行业、企业的统一监测系统建设,推进涉诈样本信息数据共享。此次立法进一步完善了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金融账户、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。草案规定,落实实名制,规定电话卡、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等级制度,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;对办理电话卡、金融账户的数量和异常办卡、开户情形进行限制,防范开立企业账户风险。
草案要求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;不得为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的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。对于违规处罚,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(草案)》明确,银行业金融机构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根据造成的后果情况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或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:(一)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控机制或者未有效落实机制,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,拒不整改的;(三)未履行对异常账户、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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